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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国忠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柯国忠,北京柯智三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柯国忠,男。被执行人北京柯智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双桥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柯国忠,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柯国忠、北京柯智三合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国忠、北京柯智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一百四十九万八千五百九十六元零二分及相应罚息等费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柯国忠名下车牌号为×××和×××的机动车车辆档案。此外,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查询股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柯国忠、北京柯智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柯国忠、北京柯智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柯国忠、北京柯智三合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