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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威远县古林食品经营部、威远县泰丰商贸部、胡小丹、古林、董灼芬、古晓末公证债权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古林食品经营部,威远县泰丰商贸部,胡小丹,古林,董灼芬,古晓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远县古林食品经营部、威远县泰丰商贸部、胡小丹、古林、董灼芬、古晓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内大证字第2464号公证债权书,受理了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古林食品经营部、威远县泰丰商贸部、胡小丹、古林、董灼芬、古晓末公证债权书一案。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制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02内大证字第2464号公证债权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