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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桂珍与广西凯美投资有限公司、王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珍,广西凯美投资有限公司,王毅,陆祖瞿,韦忠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720号原告:黄桂珍,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凯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水岸花园E16栋。法定代表人:杨志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陆祖瞿,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韦忠良,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梅,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芝,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桂珍与被告广西凯美投资有限公司、王毅、陆祖瞿、韦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5元,减半收取4507元,由原告黄桂珍负担。审 判 长  覃洪科人民陪审员  何小平人民陪审员  黎万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科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