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孙红艳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艳,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孙红艳,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红艳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给付案件款4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艳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无其它存款,在房管所、车管所、工商局查控无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红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孙红艳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4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