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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423朱小林与闫书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林,闫书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423号原告:朱小林,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受朱小林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受朱小林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书奎,男,1975年9月29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4295Y,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22号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5楼。负责人:王曙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翔(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林与被告闫书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朱小林已预交),由朱小林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