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义祝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祝,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因本次开设赌场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24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义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至2月8日,被告人刘义祝在其位于巢湖市中垾镇建华村委会刘扬村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牌九”等赌具先后供二十余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两千余元。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刘义祝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中垾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义祝退出非法所得2200元。被告人刘义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义祝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表及前科信息查询表、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杨某、宫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祝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义祝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义祝案发后能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义祝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纳国库。根据被告人刘义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义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各被告人刘义祝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