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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洪胜、王青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胜,王青年,贾继建,山东宗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胜,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青年,男,1951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公安厅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贾继建,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东宗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山东宗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二区15号楼1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李秀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洪胜与贾继建、王青年、山东宗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冻结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其所欠债务。经查,本院在审理该案时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短期内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