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淑军与王达志、孙淑云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军,王达志,孙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孙淑军,女,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达志,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孙淑云,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军与被执行人王达志、孙淑云房屋买卖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达志、孙淑云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威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云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