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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65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燕,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向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向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