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隋珍玲、隋世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珍玲,隋世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96号申请执行人隋珍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隋世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珍玲与被执行人隋世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6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6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