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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郎德寓与范有生、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德寓,范有生,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原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862号原告:郎德寓,男,199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郎光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范有生,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秦瑞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娟,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原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肖肖、郭志星,公司职工。原告郎德寓诉被告范有生、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郎德寓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德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德寓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郎德寓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