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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献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512号原告李献国,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内黄县亳城乡马次范村人,住。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内黄县城关镇人,住该镇朝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利军,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查志英,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献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献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献国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范培宇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