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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晨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晨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307号原告湖南晨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大厦14楼1455房。法定代表人罗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富,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晔,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张娇,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奥,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晨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