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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家跃与永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跃,永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265号原告:胡家跃,女,1988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8021988********,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犀牛潭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林,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为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西路***号。法人代表:田际明。原告胡家跃与被告永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胡家跃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跃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撤诉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胡家跃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许年丛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月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