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1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某已,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夏县交通运输局账目上的被执行人李某某夏县泗交镇马家庙村至夏沟界盘段街巷硬化工程款中的47770元,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