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金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金磊,女,1986年5月7日生,汉族,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楼超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金磊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62.5元,期限为一年;二、划拨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