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建设与段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设,段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小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设与被执行人段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设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3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建设,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