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5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李承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李承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委托代理人江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承宗,男,汉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64983.95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承宗所持有深圳市金海盛进出口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承宗所持有深圳市千里安科技有限公司99%的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承宗所持有深圳市前海迈顿资产管理有限���司98.5%的股权,上述股权因系轮候冻结故无法处分。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