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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86755-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83051-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经济开发区红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贾晓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南达诚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01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滞纳金(其中,20000元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20160元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收到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至本院的函,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向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函。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6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徐海军书记员 朱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