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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侯亮、任振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亮,任振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603-1号申请执行人:侯亮。被执行人:任振苓。本院于侯亮与任振苓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