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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桂军申请执行安红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军,安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桂军,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安红光,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郭桂军申请执行安红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桂军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被执行人安红光赔偿郭桂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总计4503.13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4528.1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安红光存款存款156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国 山审判员 陈 伟 平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殿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