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德发、袁家波等与李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发,袁家波,李敬波,吴金峰,陈立飞,李锐,徐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501号原告:王德发,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袁家波,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李敬波,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吴金峰,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李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徐洪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陈立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王德发、袁家波、李敬波、吴金峰与被告李锐、徐洪涛、陈立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德发、袁家波、李敬波、吴金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发、袁家波、李敬波、吴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德发、袁家波、李敬波、吴金峰负担。审 判 长 张宝林审 判 员 张洪彬人民陪审员 郭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