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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6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全与被告赵淑艳、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全,赵淑艳,于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927号原告刘忠全被告赵淑艳被告于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全与被告赵淑艳、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审 判 员  张惠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