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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海源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海源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咸阳海源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XX。咸阳海源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杨XX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原告咸阳海源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159185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至修理费付清之日止)、车辆保管费8700元,但被执行人杨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5)秦执字第00900-1号裁定书,在被执行人杨XX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97000元,申请人咸阳海源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领取。剩余款行人仍未支付,对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留置的粤B-82N**保时捷拍小型越野客车进行了评估(该车户档案已被本案依据咸秦民初字第00540号裁定书保全查封),评估价为193000元。委托拍卖后流拍,依据(2016)陕0402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降价再次对粤B-82N**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了网上拍卖,由自然人罗XX网拍购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的被执行人杨XX所有的粤B-82N**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壹辆(车辆型号保时捷凯宴,车辆识别代码WP1AB29P36LA67496,发动机号M480081630200)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归自然人罗XX所有。二、解除对杨XX所有的粤B-82N**保时捷牌车辆的查封[依据(2014)咸秦民初字第005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三、买受人罗XX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需要杨文财签字办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