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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秦月虹与龙习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月虹,龙习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269号原告:秦月虹,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通津村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4********。被告:龙习昌,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王疃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0号。负责人:王永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秦月虹与被告龙习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调解已解决纠纷,原告秦月虹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月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秦月虹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