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月香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贾月香,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中段中航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赵红刚,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月香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3)镇巴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永诚财保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前给付赔偿款44346元”。被执行人永诚财保公司逾期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贾月香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永诚财保公司支付欠款44346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诚财保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贾月香给付欠款4434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贾月香申请执行赔偿款44346元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巴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贾月香赔偿款44346元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家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