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同山、李启桂等与李明永、曹素平等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同山,李启桂,冯桂琴,金树凤,朱林芳,李启高,李玉红,李连官,朱云芳,肖存莲,李启和,李公生,刘秀兰,李启友,李卫红,李同官,李启凤,李少存,李启楼,李启良,李公台,李少东,李公桂,李凤成,李明永,曹素平,盐城大丰农业技术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同山,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启桂,男,194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冯桂琴,女,1972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金树凤,女,1948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朱林芳,女,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启高,男,1945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红,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连官,男,1951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朱云芳,女,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肖存莲,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启和,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公生,男,1944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刘秀兰,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启友,男,1952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卫红,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同官,男,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启凤,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少存,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启楼,男,1942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启良,男,1946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公台,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少东,男,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公桂,男,1951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凤成,男,1943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明永,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曹素平,女,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盐城大丰农业技术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1433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恒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同山、李启桂、冯桂琴、金树凤、朱林芳、李启高、李玉红、李连官、朱云芳、肖存莲、李启和、李公生、刘秀兰、李启友、李卫红、李同官、李启凤、李少存、李启楼、李启良、李公台、李少东、李公桂、李凤成与被执行人李明永、曹素平、盐城大丰农业技术服务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