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向彬与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向彬,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第2334号原告:魏向彬,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住方城县。被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向彬与被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向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魏向彬负担。审判员 郭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权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