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乔宗梅诉被告伊洪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宗梅,伊洪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429号原告:乔宗梅,女,1984年2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被告:伊洪峰,男,1986年8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宗梅与被告伊洪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宗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宗梅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宗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湛文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