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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华与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19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董子生。原告吴华与被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27××××.9)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学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