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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刘金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刘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韩彩丽。被执行人刘金丰,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申请刘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