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字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晶与王良勇、黄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王良勇,黄典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字329号原告:李晶,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季宏蕾,安徽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亚军,安徽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9。被告:黄典翠,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9。原告李晶诉被告王良勇、黄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晶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宏蕾、焦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良勇、黄典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晶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王良勇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时称月底归还。原告念其熟人介绍,于当月21日通过招商银行将200000元汇给了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10天后,被告未按借条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追问缘委,被告再三解释,称手头比较困难,并请原告给其宽限,保证11月10日前本息一次付清,并承担原告所有损失。被告第二次承诺还款日期届满后,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利息。原告多次要求其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被告黄典翠与王良勇系夫妻关系,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典翠应当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告王良勇、黄典翠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被告王良勇向原告李晶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月息贰分,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10日。同日,李晶通过招商银行分四笔转付王良勇20万元。另查明:被告王良勇借款期间,与被告黄典翠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晶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原被告主体信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以及原告李晶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晶与被告王良勇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王良勇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李晶要求被告王良勇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晶现主张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20万元,以月息2%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王良勇与被告黄典翠关系存续期间,黄典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晶与王良勇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亦未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典翠应当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良勇、黄典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晶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王良勇、黄典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雷人民陪审员 吕 华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维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