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家俊与高宝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俊,高宝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15号原告:王家俊,男,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诉讼代理人:李殿峰,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宝泉,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大石头林业局职工,住吉林省大石头镇。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本院在审理王家俊诉高宝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家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家俊诉高宝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余150.00元王家俊自愿承担。审判长 :郭和玲审判员 :段晓君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