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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曾祥斌与图木舒克市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斌,图木舒克市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祥斌,男,回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何文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祥斌与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兵0301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祥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斌与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210000元,已自动履行了200000,强制执行873394.15元,尚有136605.85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曾祥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    栋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