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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梁国胜、唐恒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梁国胜,唐恒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惠民大街1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46478-X法定代表人:杜小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建友,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职工,住迁安市。被告:梁国胜,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唐恒银,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职工,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被告梁国胜、唐恒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鸿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