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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作铭与刘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作铭,刘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77号申请人赵作铭,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刘倩,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赵作铭与被申请人刘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倩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赵作铭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