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莹与余世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莹,余世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赵莹,女,汉族。被执行人余世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良,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余世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余世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赵莹以被执行人余世璇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世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世璇未自觉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余世璇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莹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