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837号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康振清,经理。被告:张迪,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黄骅市。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