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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彦、陈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陈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彦,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文明,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陈彦与被执行人陈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彦钢筋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陈文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文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皖1324执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