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古丈农商行罗依溪支行与彭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彭素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81号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住所地古丈县罗依溪镇梧桐路。负责人:粟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素琼,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古丈县。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与被告彭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以与被告彭素琼先进行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依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5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鲜梅人民陪审员 赵纲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