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磊与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707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长会,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太公泉镇芳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天使代理审判员 索广凯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计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