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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毕会云与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会云,张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056号原告:毕会云,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伟,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系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平,男,汉族,约41岁,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会云诉被告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张云平住所地,因被告不在此居住,无法找到被告张云平,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张云平的准确住所地,原告亦未能提供。本院无法向被告张云平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于2017年6月5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并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和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毕会云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