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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想与陈某某一同合伙承包工程,虚构了承包绵竹“龙岭华府”项目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项目,私刻了“四川禾力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伪造了《绵竹“龙岭华府”项目外墙真石漆装饰分包合同》及相关《收据》,以此合同及收据,骗取了陈某某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2015年1月29日,为继续骗取陈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又伪造了《绵竹“龙岭华府”项目二期外墙真石漆装饰分包合同》及相关《收据》,后陈某某发现被骗,让李某某补写了20万元的借条。2016年8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归还了被害人陈某某7.5万元,2016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李某某归还了被害人陈某某10万元。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某到案后,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保证金1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欲与陈某某一同合伙承包绵竹“龙岭华府”项目外墙真石漆工程,在承包工程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私刻了“四川禾力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和“四川禾力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伪造了《绵竹“龙岭华府”项目外墙真石漆装饰分包合同》一份及《收据》一张,以缴纳工程质保金为由骗取了陈某某20万元人民币。为继续骗取陈某某的信任,2015年1月29日李某某又伪造了《绵竹“龙岭华府”项目二期外墙真石漆装饰分包合同》及《收据》,后陈某某发现被骗,让李某某补写了20万元的借条。2016年8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李某某归还被害人陈某某7.5万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接侦查员电话后主动到案,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某又归还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98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四川禾力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绵竹“龙岭华府”项目外墙真石漆装饰分包合同》、《绵竹“龙岭华府”项目二期外墙真石漆装饰分包合同》、收据、《工程承包合伙协议》、借条、收条及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保证金1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退赔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利蓉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尚 月书 记 员  张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