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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亮与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大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665号原告曹亮,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第1幢602号房。法定代表人孔仲春。委托代理人熊伟,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唐大成,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亮与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大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人唐大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亮撤回对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大成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