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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安群与罗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群,罗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罗安群,男,生于1952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钱智勇,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远华,男,生于1962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罗安群申请执行罗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远华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安群借款本金15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及垫付诉讼费用1807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远华的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