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会、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等与刘怀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会,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刘怀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60号原告: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法定代表人:许世清,系该村委会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89515042。原告: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法定代表人:穆传奇,系该村委会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89514330。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怀义,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解放,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怀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于2017年5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郭希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刘怀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邑县韩道口镇韩东村民委员、夏邑县韩道口镇穆楼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