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潘宜胜与被执行人冯革、覃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宜胜,冯革,覃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潘宜胜,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大路镇。 被执行人:冯革,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覃茂丽,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宜胜与被执行人冯革、覃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俩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650元。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