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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媛娥与被申请执行人孟军春、唐主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媛娥,孟军春,唐主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陈媛娥,女,1936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国营立才农场。 被执行人:孟军春,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儋州社区。 被执行人:唐主新,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国营立才农场。 申请执行人陈媛娥与被执行人孟军春、唐主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27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孟春军、唐主新各自向申请执行人陈媛娥给付医疗费2231元以及从2017年1月1日起各自每月给付赡养费24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媛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媛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琼0271民初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相法 审判员  吉才军 审判员  谢亚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lzd3py6wmspk6ykroy 书记员方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