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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海冰与陈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冰,陈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811号原告:邓海冰,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重庆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奋进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530898632。负责人:陈文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瑜,男,公司员工。原告邓海冰与被告陈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邓海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海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海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独玉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吉泉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