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洪兵、侯学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洪兵,侯学绪,冯文程,张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641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浩,为该社职工。被告:邓洪兵,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侯学绪,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冯文程,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张强,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洪兵、侯学绪、冯文程、张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嫄